博世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CPN电机零部件加工项目
项目单位名称 | 博世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 | |||
项目单位地址 | 长沙汽电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内(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盼盼路29号) | |||
项目单位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名称 | 博世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CPN电机零部件加工项目 | 设计类型 |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 |
项目简介和设计范围 |
根据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针对建设项目建设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以及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等进行设计,并对其预期效果进行设计。本次设计范围根根据博世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CPN电机零部件加工项目的相关调查和批复涵盖的工程内容,确定本次设计范围为:主要包括CPN车间1期3条轴线、刷架线、刷盖线及2期2条轴线、5条蜗杆线,办公楼、食堂等均为利旧,不在本项目设计范围内。 | |||
现场调查 | 调查人员 | / | ||
项目单位陪同人 | / | 日 期 | / | |
检测采样 | 检测采样人员 | / | ||
项目单位陪同人 | / | 日 期 | / | |
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二氧化锡、铜烟、丙酮、丁酮、异丙醇、油雾、亚硝酸钠、金属粉尘、硝酸、噪声、夏季高温、高频电磁场等 | |||
预评价报告补充措施及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简单表述) | 本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所提出的主要职业病防护设施补充措施及建议进行了落实。 | |||
设计结论 |
项目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中定性为职业病危害较重,本设计专篇范围内可能存在和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二氧化锡、铜烟、丙酮、丁酮、异丙醇、油雾、亚硝酸钠、金属粉尘、硝酸、噪声、高频电磁场等。在本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中,我公司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设计原则,主要采用《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进行设计,并重点参照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15)、《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和其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参考并采纳了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相关对策措施。针对项目可能存在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结合工程地质进行总平面布置和车间设备合理布局,设计了建筑卫生(布局)、防尘防毒、防噪减振、应急救援、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等职业病防护设施。 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通过以上职业病防护设施,在正确佩戴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情况下,作业场所危害因素对人体预估值应能小于职业接触限值,能够满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要求,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 在生产过程中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制定完善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在正常情况下,能够有效控制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能有效降低职业病的发病率,将职业危害范围缩小到最低限度,其预期效果均能满足国家相关规程、规范及职业卫生的要求,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
|||
主要建议措施 |
1、施工单位的选择 (1)土建、安装施工必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 (2)对各项施工监督必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监理,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2、建设施工过程中按照施工期存在的危害因素加以职业病预防与控制。 3、企业应建立完善职业病危害管理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护的相应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护培训;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项目运行期间职业病防护设施容易出现的问题,如应急喷淋洗眼器系统损坏、急救药品过期失效等,这样就会严重影响应急救援时的效果,所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对厂区的所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 5、企业应按本设计做好各项相应的职业病防护对策措施,并进行强化管理,消除事故引发条件,防止事故发生,使该项目达到职业卫生的要求; 6、项目竣工试生产30天以上、180天以内,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7、项目建成运行后,企业领导对本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应从思想上重视,加强管理,委派专人负责,健全和完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生产人员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加强维护,保证其正常有效运转。 8、该项目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8号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项目建成后,如果因生产技术工艺或者原辅材料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生产过程中新增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可能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及时申报并作补充评价和设计。 9、需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附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告知员工在岗位上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护情况,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同时还应在生产车间入口显眼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10、《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相关要求告知: 1)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第二十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完成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2)本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第十七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如有专家评审意见): |
相关新闻
暂无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