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 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及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等,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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